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僭建造狗屋,綑綁一團糟

博客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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僭建造狗屋,綑綁一團糟

2018年02月14日 18:55 最後更新:19:06

今早還未睡醒,便收到朋友whatsapp過來的新聞,說《頭條日報》爆料,南區區議員司馬文在西貢五塊田的村屋別墅,又發現新的巨型僭建物。

司馬文在屋後租用的政府官地上,僭建了一個高達七米的巨型石屎平台,連接自己的後花園。司馬文答記者問時形容那個僭建花園「用來遛狗,是狗花園,狗用多過人用」。朋友的留言有點氣憤:「窮人無屋住,僭建造狗屋」。

司馬文的「僭建事件」早前被傳媒揭發,發現他在建築、測量、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參加補選之前,急急拆除天台最明顯的僭建屋。他當時說有五處僭建,並稱已按政府規定已作出申報。其後屋宇署人員到現場調查時,發現他說謊,僭建物其實有九個之多,當時還未注意到司馬文屋後租用官地上的巨大僭建物。

這個「司馬文僭建狗屋事件」,暴露了兩大問題:

第一是情節惡劣,涉嫌犯法。細看這個七米高平台其實非常巨大,建在山坡,構成極大安全問題,他不在記者逼問下也不承認這是僭建,誠信亦甚有問題。其實司馬文對僭建的態度十分惡劣,他在十年前已收到政府的清拆令,但他拒絕清拆,任由政府釘契。他於2006年開始參選立法會旅遊組別,2010年當選南區區議員,之後參選過超級區議會、人大和選委,但一直拒絕清拆僭建物,他太太是規劃師,兩人明顯知法犯法。直至他今次要參選建築、測量、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補選,由於這個界別直接與管理違法僭建有關,他才去清拆一些最明顯的、例如天台屋等僭建物。

屋宇署網站都寫明,「不遵從清拆僭建物的法定命令,屬刑事罪行,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」。司馬文過去十年拒不清拆,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。香港好多人僭建,但拒不清拆十年任由政府釘契,就很少人這樣了。

第二是拒不清拆,又貪又蠢。如果我們說當年的特首候選人唐英年、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很蠢,在選舉或任命之前也不解決僭建問題。那麼,司馬文的情況就更加嚴重,他不但蠢,而且貪。因為到了今天,他還是無意清拆那個僭建的巨型平台後花園,只想側側膊走過場,妄想可以在當選議員之後,繼續保留和享用他口中「狗花園」。

司馬文的僭建情況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很類似。毛議員把淺水灣豪宅的車房,圍封成可使用的室內面積。屋宇署8年前指該改動違反了物業用途,但她至今仍然拒不清拆,這也是一個貪心的表現。司馬文的百多呎僭建狗花園,以西貢樓價至少兩萬元呎計,最少值200、300萬元,佔用了公家資源。而毛議員的改建就更離譜,淺水灣樓價最少每方呎三、四萬元,200方呎的車房改成住宅用地,市值最少值600、700萬元,同樣是霸佔了公眾資源。問題是,為什麼他們可以拒不清拆,又真的不用清拆呢?恐怕是政府怕了議員,放生他們。

民陣週日發動遊行,要求僭建的鄭若驊辭職,有約1000人參與,為什麼泛民可以這樣的雙重標準?這邊廂泛民要求鄭若驊辭職,那邊廂卻支持僭建嚴重十倍、但拒不清拆的司馬文參選,還把把四名泛民參選人綑綁在一起,這是什麼邏輯呢?我認為,這是泛民不考慮原則,只求集結政治力量的功利做法。在泛民功利,建制又戇居,不懂去狙擊的狀況下,就出現這種連普通市民都見到的議員有特權現象。

我有位學者朋友是新界東選民,他說很想投泛民陣營的范國威一票,但范國威卻與司馬文捆綁一起,他又怎投得落手呢?他有一個形容很有趣,他說2008年爆發次按危機,主要是金融機構把一成的垃圾按揭和九成的優質債券捆綁一起,變成次按債券,還拿到AAA評級,而這些有毒債券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崩潰。朋友說,泛民這樣把實幹議員和僭建專家捆綁在一起,綑綁搞到一團糟,令支持者投不下手。 

盧永雄 

(各區候選人名單請參考選舉事務處網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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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槍.塘邊鶴.仇警心態

 

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,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,最後疑犯傷重不治,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。

事發在昨晚(1月15日)屯門市廣場,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,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,大批途人爭相走避,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,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,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,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,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,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,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,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,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,把他制伏,兇徒送院後死亡。

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,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,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。

有人在網上發帖說,「唔識就問,點解要開第2槍,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,第2槍嘅用意係…」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,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,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,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,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「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」。

不夠一個月前,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,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,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,結果造成4人死亡。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。

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,情況有點類似,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,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,如果再被兇徒走脱,可能有更多人傷亡。

按《警察通例》,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,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,遵循「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」這個核心原則,才可以開槍。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,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,免受嚴重傷害。

警員開槍的前提,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,才可以使用槍械,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。

案中兇徒劫持人質,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,這也是「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」,因為匪徒中了槍後,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,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,情況不堪設想,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,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,正常合理。

另外,兇徒親屬事後質問:「如果開咗一槍(打)跛咗佢隻腳,佢都反抗唔到」 。

這是一種相當「塘邊鶴」式的評論,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。

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,受訓時以射擊「軀幹中心」為首要目標,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:

1.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

在高速移動、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,軀幹是面積最大、最穩定的目標。相比之下,4肢(尤其是手腳)體積小、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。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,是極不現實的,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。

2. 停止效力(Stopping Power)

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「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」,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。

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,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,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。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,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。而軀幹中彈,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,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。

3.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

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,或子彈穿透手腳,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,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。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。

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,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,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,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。

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,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,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。

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,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,台北車站的慘案,就會在香港發生。

盧永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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